曾建元:看守期間之重大政治爭議應尊重立法院多數之決定

個人認為,我們必須慎重考慮這項條文的內容。因為依照現行制度,行政命令是交由立法院備查,當立法院認為有必要審查時,或是立法院特種委員會認定這項行政命令有問題時,以原來的立法權限在備查的基礎之上做進一步的審查或加以推翻,這樣就好了,不要讓新、卸任總統的交接小組擁有相當於立法院的這麼大的權力。